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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http://www.intebankhr.com 文章来源:解放周末 2008年7月7日  
     
 

  背景

  几年前,徐女士虚构曾获复旦大学信息专业和国际金融专业双学士学位的事实,在上海某电子公司谋得一份人事经理兼总裁助理的工作,每月工资9000元。此后四年中,徐女士的工资逐步增加到1.3万元。

  去年2月,公司与徐女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为此,公司支付了徐女士相当于4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6.5万元。时隔不久,公司向复旦大学核实后了解到,徐女士的复旦双学士学历纯属伪造。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公司与徐女士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徐女士返还有关的补偿金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

  求职者学历造假,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说法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国华律师指出,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真实状况是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如实说明自身状况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本案中,徐女士向公司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以欺诈手段谋得相应的工作岗位,这显然侵犯了公司选择适当的专业人才担当相关工作的合法权益。所以,双方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徐女士理应返还公司给付的补偿金等费用,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需提醒的是,劳动者求职时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自身状况的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明确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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