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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 不得因高温停工扣工资

     
         
     
  http://www.intebankhr.com 文章来源:新华网 2008年7月7日  
     
    暑期来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如中暑也算工伤,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绍,在气温超过35℃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而且,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的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此外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研究制定高温环境下中暑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从2008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机制,提高了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每月2225元标准计算,今年防暑降温费为(月标准)67元,发放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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