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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还要“无偿”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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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2008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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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总工会近日发布的职工休假情况调查显示,广州近半上班族在春节、元旦、清明等法定节假日加班,近三成单位没有加班费(6月8日新华网)。
广州的情况不过是一个缩影,类似无偿加班、剥夺休假的行为在各地均大行其道。而劳动法规在赋予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明确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为法律法规的执行者。那么,无偿加班、不能休假,劳动行政部门又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表面上看,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很到位。每到节日,总会提醒哪几天上班是要付加班费的、加班费的计算方式,等等。至于加班费没得到、法定节日不能休假,劳动行政部门则说很少接到投诉,于是又不厌其烦地提醒劳动者,遭用人单位侵权时一定要 “实名举报”。
在我看来,行政执法不能完全执行不告不理,否则,法规政策落实、服务型政府、以人为本又如何体现呢?受理举报投诉,只是行政执法的一部分;主动调查、发现和纠正、处罚违法行为,也是行政部门的责任。
坐在公堂上等百姓告状,无人告状便天下太平,那是古代衙门;现代政府是公共服务型政府,为人民公仆者,当想方设法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坐在机关里等人告状,也不是简单地教给大家告状的方法。劳动者不是不懂得举报、投诉或上法院,而是他们不敢,这是谁都清楚的事情,相信有关部门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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