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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章 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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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2008年3月31日  
     
 

  1.   第五章 工 资

  2. 第四十六条


  3.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4.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5. 第四十七条


  6.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7. 第四十八条


  8.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9.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0. 第四十九条


  11.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2.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13.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14. (三)劳动生产率;


  15. (四)就业状况;


  16.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17. 第五十条


  18.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9. 第五十一条


  20.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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