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章 工 资 |
| |
|
|
| |
 |
|
| |
|
|
| |
http://www.intebankhr.com 文章来源: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2008年3月31日 |
|
| |
|
|
| |
- 第五章 工 资
- 第四十六条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 第四十七条
-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 第四十八条
-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自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第四十九条
-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 (三)劳动生产率;
- (四)就业状况;
-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第五十条
-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第五十一条
-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
| |
|
|
|
| |
|
|
|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 |
|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