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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http://www.intebankhr.com 文章来源: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2008年3月31日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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