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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上海白马翰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兼职猎头人员(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就以下人选推荐业务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业务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推荐适合甲方提供职位的人选业务(以下简称“业务”),乙方愿意接受此业务委托。 第二条 期限 1.业务委托的期限为自委托日起1年之内。 2.业务委托的期限在甲乙双方协议后可以延长。 第三条 报酬 1.在乙方任职期间推荐的人员(不包括乙方本人自荐)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并通过保证期,当用人单位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上后,甲方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报酬。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报酬根据乙方选择的猎头职位所推荐人员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月薪的20%。 3.乙方在成功推荐三位人员入职后,从推荐第四位人员起,佣金比率将增加5%,即为被推荐人员正式录用月薪的25%。 4.甲方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报酬时,如产生手续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保密协议 1.除了高度抽象化的概念,乙方不得把在业务进行中获得的甲业务上的机密泄漏给第三者。 2、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服务协议后,甲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乙方的个人信息泄露,以免损害乙方利益。 第五条 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乙双方在对业务进行中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妥善处理的同时,不得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结束后将这些个人信息泄漏给与第三者。 第六条 解约 1.甲乙双方在业务委托期间内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如甲方主动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给乙方到解除合同之日所产生的业务委托费。 3.如乙方主动解除合同,在通知对方解约前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业务受托费以外的费用。 第七条 信义诚实的原则 如上述各条款需要变更时,甲乙双方应本着信义诚实的原则来协商解决。 2010年3月12日 上海白马翰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INTEBANK HR Co., Ltd.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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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白马翰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U_NAME}(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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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U_TEL}
甲方和乙方就以下人选推荐业务缔结如下合同。
第1条 业务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推荐适合甲方提供职位的人选业务(以下简称“业务”),乙愿意接受此业务委托。
第2条 期限
1.业务委托的期限为自委托日起1年之内。
2.业务委托的期限在甲乙双方协议后可以延长。
第3条 报酬
1.在乙方任职期间推荐的人员(不包括乙方本人自荐)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并通过保证期,当用人单位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上后,甲方应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报酬。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报酬根据乙方选择的猎头职位所推荐人员被用人单位正式录用月薪的20%。
3.乙方在成功推荐三位人员入职后,从推荐第四位人员起,佣金比率将增加5%,即为被推荐人员正式录用月薪的25%。
4.甲方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报酬时,如产生手续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第4条 严守秘密
除了高度抽象化的概念,乙不得把在业务进行中获得的甲业务上的机密泄漏给第三者。
第5条 个人信息的保护
甲乙双方在对业务进行中所获得的个人信息妥善处理的同时,不得在合同期间或合同结束后将这些个人信息泄漏给与第三者。
第6条 解约
1.甲乙双方在业务委托期间内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如甲主动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给乙到解除合同之日所产生的业务委托费。
3.如乙主动解除合同,在通知对方解约前乙不得向甲要求业务受托费以外的费用。
第7条 信义诚实的原则
如上述各条款需要变更时,甲乙双方应本着信义诚实的原则来协商解决。
2010年3月12日
甲方 白马翰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INTEBANK HR Co., Ltd.
上海市江苏路369号兆丰世贸大厦6B
乙方 签名:{U_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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